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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2018-05-15 08:39:34 小沐管家 0

關于公開征求《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提高立法工作質量,確保立法回應群眾關切,現將《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18年6月4日前,登錄“合肥政府法制網—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見”專欄,就《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并請留下有效聯絡方式。

通過網絡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在征求意見稿下方點擊“發表意見”;傳真電話0551-63538475;郵件請寄至“合肥市東流路100號市政務中心1區B座2409市政府法制辦立法處”;電子郵件請發送至1559275997@qq.com。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凈化工藝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相關水質標準,可以在城市雜用、工業、景觀環境等范圍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雜用、工業、景觀環境等范圍的再生水廠、加壓泵站、輸配管網、取水點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再生水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水、價格、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

本市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基本原則】 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穩妥推進、安全使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逐步構建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并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控制要求相適應的城鎮再生水利用系統。

第五條【水資源統一配置】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再生水利用實行全市水資源統一配置,將再生水利用納入全市水資源的供需平衡體系。

第六條【政策扶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具體政策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改、價格等部門制定。

第七條【編制專項規劃】 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水等部門,組織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制定年度建設計劃】 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制定再生水利用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集中式再生水輸配管網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納入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并結合市政道路、地下管線、供水、排水等建設同步施工。在集中式再生水輸配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區域,推廣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站,并根據再生水用途確定出水標準。

第九條【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情形】 單體建筑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新建、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規劃方案審批】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等有關部門,對有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設計、施工和監理要求】 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備案】 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聯合查驗】 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等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聯合查驗;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與建設項目規劃方案要求不符的,不得出具竣工查驗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有償使用】 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其價格由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第十五條【水質要求】 再生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要求。

(一)用于道路清掃、建筑施工等用途的水質,應當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的要求;

(二)用于綠化用途的水質,應當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的要求;

(三)用于湖泊、河道、水景類觀賞性景觀環境等補水用途的水質,應當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的要求;

(四)用于工業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產品等用途的水質,應當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的要求。

再生水同時用于多種用途時,水質標準應當符合其最高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應當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在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公廁沖洗、道路清洗、車輛清洗、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經營用水;

(二)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景觀水體、濕地水體、海綿城市建設及河道生態補水等環境用水;

(四)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

對計劃用水戶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按照可利用數量相應核減其計劃用水量。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力發電、垃圾焚燒、化工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的確定】 政府投資建設的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或者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其他的再生水利用設施維護管理由產權人負責。

第十八條【再生水廠運營單位的職責】 再生水廠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加強對再生水處理設施、設備的檢測維護管理,編制設施、設備檢測維護管理手冊,建立相關臺賬,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設施、設備運行安全;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規范,做好再生水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確保再生水水質符合有關標準;

(四)配備進出水計量裝置、水質在線自動監測裝置與中控系統,并與環保、水、建設等部門聯網,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九條【減停供水報告制度】 再生水廠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減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應。因再生水輸配管網或者再生水廠相關設施、設備檢修維護等原因確需減少或者停止供水的,應當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相關用戶。

第二十條【管網維護管理單位的職責】 再生水輸配管網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輸配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巡檢和定期養護維修工作,確保輸配管網安全運行。

再生水輸配管網、取水點等設施外觀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在取水點和出水口處標注“非飲用水”。

第二十一條【禁止性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拆卸、穿鑿、移動再生水利用設施;

(二)擅自改建、遷移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在公共再生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四)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影響結算水表正

常計量;

(五)將再生水管道與飲用水管道連接;

(六)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用途;

(七)向再生水利用設施投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

質;

(八)其他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應急預案的制定】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水利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再生水廠運營單位和再生水輸配管網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再生水利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定期巡查或者隨機抽檢的方式對再生水廠運營單位和再生水輸配管網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信息化手段】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在線監測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再生水廠運營單位和再生水輸配管網維護管理單位的運營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年度考核】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再生水廠運營單位和再生水輸配管網維護管理單位的運營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對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再生水廠運營單位、再生水輸配管網維護管理單位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并可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再生水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對該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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