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本土老妇碰|国产精品伊人久久婷五月综合|亚洲国产理论在线|国产制服丝袜av一区二区

行業動態

環境部擬發布《紡織染整廢水技術規范》,涉及印染廢水處置全流程

2018-09-26 12:11:49 小沐管家 0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標征函[2018]45號


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規范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我部決定制定《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于2018年10月15日前反饋我部。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檢索查閱。


附件: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注:在公眾號后臺回復:“app”,下載“環評云助手”,即可獲取超多標準!)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沐歌環保

沐歌環保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規范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9年,本次為首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依據《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 526-2010)要求,補充完善了標準的要素及內容編排;

——更新了“4 污染物與污染負荷”內容;

——標準技術要求中強化了“清污分流、分質處理”的原則,完善了廢水處理工藝技術及各工藝單元設計參數;

——補充完善了深度處理及回用處理的工藝技術及設計要求;

——補充完善了“8 檢測與過程控制”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組織修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東華大學、中國印染行業協會、清華大學、中船第九設計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集水處理有限公司、中持(北京)水務運營有限公司、威士邦(廈門)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和紫光環保有限公司。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的技術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6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 4287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7251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1888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 50009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 50013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5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9 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7 建筑地面設計規范

GB 50046 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

GB 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5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69 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

GB/T 500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 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

GB 50168 電氣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9 電氣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91 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

GB 5019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 50204 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31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GB 50236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

GB 50243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5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流設備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68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75 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303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36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

GB 50683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J 22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J 141 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 242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污泥脫水用帶式壓榨過濾機

HJ/T 245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懸掛式填料

HJ/T 246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懸浮填料

HJ/T 247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豎軸式機械表面曝氣裝置

HJ/T 250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旋轉式細格柵

HJ/T 251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羅茨鼓風機

HJ/T 252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中、微孔曝氣器

HJ/T 25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轉刷曝氣裝置

HJ/T 260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鼓風式潛水曝氣機

HJ/T 262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格柵除污機

HJ/T 263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射流曝氣器

HJ/T 278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單級高速曝氣離心鼓風機

HJ/T 280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轉盤曝氣裝置

HJ/T 281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散流式曝氣器

HJ/T 283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廂式壓濾機和板框壓濾機

HJ/T 335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污泥濃縮帶式脫水一體機

HJ/T 336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潛水排污泵

HJ/T 353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 355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 36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處理用加藥裝置

HJ 576 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577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578 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579 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861 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紡織染整工業

HJ 2006 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7 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8 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9 生物接觸氧化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0 膜生物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3 升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4 生物濾池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6 環境工程 名詞術語

HJ 2023 厭氧顆粒污泥膨脹床反應器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4 完全混合式厭氧反應池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 2047 水解酸化反應器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CECS 97 鼓風曝氣系統設計規程

CECS 111 寒冷地區污水活性污泥法處理設計規程

CECS 112 氧化溝設計規程

CECS 128 生物接觸氧化法設計規程

CECS 162 給排水儀表自動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

NY/T 1220 沼氣工程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印染行業廢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1〕118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HJ 2016中有關術語和定義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紡織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指對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以及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按不同比例混紡為原料的紡織材料(纖維、紗、線和織物)進行的以化學處理為主的染色和整理過程,又稱印染。典型的紡織染整過程一般包括紡織材料的前處理、染色與印花以及整理等工序。

3.2 前處理 pre-treatment of dyeing and finishing

指去除紡織品上的天然雜質,以及漿料、助劑和其他沾污物,以提高紡織品的潤滑性、白度、光澤和尺寸穩定性,利于進一步加工的工序。

3.3 煮練 degumming

指用化學方法去除棉布上的天然雜質,精練提純纖維素的過程。

3.4 退漿 desizing

指去除織物上的漿料,以利于染整后續加工的工藝過程。

3.5 絲光 mercerizing

指棉紗線、織物在一定張力下,經冷而濃的燒堿溶液處理,獲得蠶絲樣光澤和較高吸附能力的加工過程。

3.6 堿減量 alkali decrement

指將滌綸纖維織物置于一定溫度以及一定堿濃度的溶液中,使其表面單體不規則的部分溶出,以改善織物透氣性和手感的處理工藝。

3.7 麻脫膠 degumming of flax

從麻纖維及其制品中去除果膠、半纖維素和木質素的工藝過程,是麻類初步加工的主要工序。

3.8 洗毛 wool scouring

用物理化學方法除去羊毛上的油脂、羊汗、沙土等雜質的過程,是原毛初步加工的主要工序。

3.9 繅絲 reeling

將若干根繭絲從煮熟繭的繭層上離解、合并,抱合成符合一定質量要求的生絲的過程。

3.10 染色 dyeing

指對纖維和纖維制品施加色彩的過程。

3.11 印花 printing

指把循環性花紋圖案施于織物、紗片、纖維網或纖維條的方法,又稱局部染色。

3.12 整理 finishing

指除前處理、染色、印花以外,使坯布轉變為商品形態的加工處理。如:改善紡織品外觀質量、手感和服用性能的末道加工處理。

3.13 染整廢水 dyeing and finishing waste water

指紡織材料(纖維、紗、線和織物)在染整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又稱印染廢水。

3.14 綜合廢水 comprehensive wastewater

指企業內部經過分類收集并預處理后排入污水處理廠(站)或混合收集后排入污水處理廠(站)的各類生產廢水的總稱。

3.15 染整廢水回用 reclamation of dyeing and finishing waste water

指以染整排放的廢水為原水,經收集、處理,實現再利用的過程。

4 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4.1 廢水來源及分類

4.1.1 紡織染整工業典型生產工藝及廢水主要產生環節如圖1所示:

沐歌環保

4.1.2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主要包括前處理廢水、染整廢水和整理廢水:

a)前處理廢水主要包括:

—以棉印染為主的前處理廢水,主要來源于退漿、煮練、漂白;

—以滌綸印染為主的前處理廢水,主要來源于堿減量;

—以絲綢印染為主的前處理廢水,主要來源于煮繭、繅絲、精練;

—以麻印染為主的前處理廢水,主要來源于脫膠;

—以毛紡印染為主的前處理廢水,主要來源于洗毛、碳化。

b)染整廢水主要包括印花廢水和染色廢水。

c)整理廢水主要為整理處理以后的洗滌廢水。

4.2 廢水水量

4.2.1 現有紡織染整企業廢水排放量可通過測量確定,也可按生產實際依據全廠水平衡測試確定。

測量廢水排放量時,應對各個生產工序排放的廢水逐一進行測量(測量應符合HJ/T 92的技術要求),

并根據各個生產工序實際用水情況進行校核。可參照式(1)和式(2)計算廢水水量。

沐歌環保

沐歌環保

4.3 廢水水質

4.3.1 現有紡織染整企業廢水水質可通過采樣化驗確定,也可按生產實際依據物料平衡確定。采樣化驗時,應對各個生產工序排放的廢水逐一進行取樣,并在工廠廢水排放總口對綜合廢水取樣作為校核。采樣化驗應符合HJ/T 91的技術要求。

4.3.2 新建的紡織染整企業廢水處理工程,可類比現有同等生產規模和同種生產工藝生產企業的產污數據來確定廢水水質。

4.3.3 當無實測數據及同類企業參考資料時,也可參考附錄A。

4.3.4 好氧生物處理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值設計計算,化學需氧量值作參考;除絲綢廢水外,一般B/C值為0.2左右,且水解酸化部分使部分難降解有機物轉化為可生化降解的五日生化需氧量,設計時應予以考慮。

4.3.5 對集中式廢水治理工程,在進行污染物和污染負荷設計時,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不同污染源或污染負荷的沖擊對建成后治理設施連續穩定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明確規定治理設施受納各種污染物的濃度限值應滿足設計要求,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濃度限值應進行預處理。

5 總體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染整廢水處理應符合《印染行業廢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其他有關規定。企業應貫徹全過程控制思想,優先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5.1.2 染整廢水治理工程建設,應遵循“三同時制度”,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以及國家、紡織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5.1.3 染整廢水治理工程的排放水質、水量應根據工程所在地和流域的重要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符合GB 4287、HJ 861 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等要求。

5.1.4 染整廢水治理工程技術方案應以企業生產情況及發展規劃為依據,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結合不同地區氣候等環境因素,統籌集中與分散、現有與新(擴、改)建的關系,經技術經濟論證后確定。

5.1.5 企業應按照“清污分流、分類處理、分質回用”的原則,根據廢水類型和水質特點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并根據水質情況回用于相應場合。

5.1.6 對于清污分流收集獲得的高污染物濃度以及含特殊污染物的染整廢水,應采取分質收集和處理的原則,對不同污染特性的廢水,單獨預處理并達到相應的水質要求后,方可進入后續處理工序。

5.1.7 鼓勵多個企業染整廢水集中治理,或企業預處理后排入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5.1.8 鼓勵染整廢水經處理后實現資源化,提高回用率。

5.1.9 染整廢水治理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應采取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惡臭和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應分別符合GB 14554 和GB 18599 的規定。

5.1.10 處理廠(站)的噪聲排放應符合GB 3096 和GB 12348 的規定,對建筑物內部設施噪聲源控制應符合GB/T 50087 的有關規定。

5.1.11 應設置規范化排放口,排放口設置和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文件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5.1.12 處理構筑物應符合GB 50009、GB 500014、GB 50069、GB 50108、GB 50191、GB 50208以及GBJ 14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采取防腐蝕、防滲漏措施,確保處理效果,安全耐用,操作方便,有利于操作人員的勞動保護。

5.2 建設規模

5.2.1 染整廢水的水質、水量應以實測數據為準,沒有實測數據的應參照同類企業資料或參考本標準第4章確定。

5.2.2 染整廢水處理廠(站)各處理系統的建設規模除應滿足相關設計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調節池前的廢水處理構筑物按最大日最大時流量計算;

b)調節池及其后廢水處理構筑物按最大日流量計算;

c)污泥處理與處置系統按平均日流量計算;

d)回用水處理系統根據回用水的水質、水量確定。設計回用水規模應考慮回用水用量 10%~20% 的安全余量。

5.3 工程構成

5.3.1 染整廢水處理廠(站)的工程項目由主體工程、輔助工程、生產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構成。

5.3.2 主體工程包括:廢水收集調節系統、預處理系統、物化處理系統、生化處理系統、深度處理系統、回用水處理系統、污泥處理系統、廢氣處理系統、檢測和過程控制等。

5.3.3 輔助工程包括:電氣自動化、給排水和消防、采暖通風與空調等。

5.3.4 生產管理與服務設施包括:辦公用房、值班室等。

5.4 廢水處理廠(站)選址

5.4.1 廢水處理廠(站)選址應納入生產企業或園區的總體規劃,并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要求。

5.4.2 廠址與規劃居住區或公共建筑的衛生防護距離應執行環評批復文件。

5.4.3 廠址盡可能設在廠區或園區內生產生活區夏季主導風向的下方。

5.4.4 若規劃場地內有坡度,廢水處理廠(站)應設在坡度下游地區,以使廢水的收集輸送盡可能自流。

5.4.5 廠址選擇時應考慮汛期不受洪水的威脅,同時應符合GB 50016中防火的相關規定。

5.5 總平面布置

5.5.1 廢水處理廠(站)總體布置應根據各構筑物的功能和處理流程要求,結合地形、地質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便于施工、維護和管理。

5.5.2 處理單元的豎向設計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和高差,盡可能做到土方平衡、重力排放、降低能耗的要求。

5.5.3 各處理單元平面布置應力求緊湊、合理,滿足施工、設備安裝、各類管線連接簡捷、維修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發展及設備更換的余地。

5.5.4 設計中應合理布置超越管線、事故儲存(應急處理池)和維修放空設施,并確保不合格的放空水或污泥得到妥善處理和處置。

5.5.5 廢水處理廠(站)可根據需要,設置存放材料、藥劑、污泥、廢渣等的場所,不得露天堆放,污泥和廢渣存放場應進行防滲處理并設置污泥滲出液回流至調節池(或集水井)的收集管線。

5.5.6 當廢水處理廠(站)分期建設時,廢水處理廠(站)占地面積應按總體處理規模預留場地,并進行總體布置。管網和地下構筑物宜一次建成。

5.5.7 廢水處理廠(站)應設置生產輔助建筑物,并滿足處理工藝和日常管理需要,其面積應根據處理廠(站)規模、處理工藝、管理體制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5.5.8 主要處理構筑物及主要設備應不少于二組,并將總負荷分配到各組。

5.5.9 廢水處理廠(站)應設置通向各構筑物和附屬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設計應符合國家及當地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5.5.10 廢水處理廠(站)是否設置圍墻視具體需要確定,圍墻高度不宜小于2m。

5.5.11 廢水處理廠(站)大門尺寸應滿足最大設備進出需要,并設廢渣、化學藥品外運側門。

6 工藝設計

6.1 一般規定

6.1.1 在工藝設計前,應對廢水的水質、水量及變化規律進行全面調查,并進行必要的分析試驗。

6.1.2 應根據廢水的水質特征、處理后水的去向、排放標準等因素,開展小試或中試研究,并進行可靠度和經濟性比較后確定合適的工藝路線。

6.1.3 對于紡織染整生產過程產生的部分高濃度廢水或含特殊污染物的廢水(見表1)宜單獨收集并設置預處理措施,確保其水質達到或接近其它一般廢水的水質特征,或者確保其不至于影響綜合廢水處理系統的處理效果的前提下,可與其它廢水匯合進入綜合廢水處理系統。

6.1.4 紡織染整綜合廢水處理宜采用生物處理與物化處理相結合的組合處理工藝,對于達標要求較高或有回用要求的場合,應進一步采取深度處理或回用處理,達到相應的出水水質要求。

6.1.5 工藝選擇時應考慮不同地區、不同季節下環境溫度對生物處理的影響,并有針對性地采取保溫或冷卻等措施。

6.1.6 應當考慮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工藝,地下水位高、地質條件差的場所,一般不宜采用構筑物深度較大、施工難度較高的工藝。

6.1.7 廢水處理過程中應盡可能選擇二次污染小的藥劑,并提高利用率,減少藥劑的投加。

6.1.8 對于含六價鉻的紡織染整廢水必須在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處理,達到GB 4287的標準后方可排入廢水收集管網。

6.2 廢水收集

6.2.1 企業應建立廢水收集系統,按照“分質、分類、清濁分流”的原則進行廢水收集。

6.2.2 高濃度及含特殊污染物的廢水應單獨收集,參見表1。

沐歌環保

6.2.3 棉毛短絨、纖維、纖維凝絮物較多的紡織染整廢水在集水井進口處應設置篩網或者撈毛機,提升泵的吸水口宜安裝濾網。

6.3 處理工藝選擇

6.3.1 應根據現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污染物來源及性質、排水去向確定廢水處理程度,選

擇相應的處理工藝。

6.3.2 紡織染整廢水處理一般工藝流程示意圖如圖2所示。

沐歌環保

6.3.3 高濃度及特殊污染物廢水應采用預處理工藝:

a)洗毛廢水:離心等工藝回收羊毛脂;

b)堿減量廢水:堿回收并酸析回收對苯二甲酸等工藝;

c)PVA退漿廢水:熱超濾濃縮、鹽析凝膠法回收PVA等工藝;

d)蠟染洗蠟廢水:酸析、氣浮回收松香等工藝;

e)退漿精煉廢水:厭氧、化學氧化、鐵碳微電解等工藝;

f)麻脫膠廢水:厭氧處理等工藝;

g)印花廢水(高氨氮):汽提、吹脫等工藝;

h)炭化酸性廢水:酸堿中和;

i)絲光廢水:堿液濃度大于(等于)40~50g/L的,應設置堿回收裝置;堿液濃度小于40~50g/L的,應采取套用或綜合利用措施;

j)含鉻染整廢水;化學還原;

k)含銻染色廢水:聚鐵絮凝劑混凝處理。

6.3.4 物化處理宜采用絮凝沉淀或絮凝氣浮處理工藝。水解酸化工藝之前的物化處理不建議采用氣浮工藝。

6.3.5 生物處理宜采用水解酸化+好氧生物處理工藝(或A/O生物脫氮)。

6.3.6 對于生物處理后仍無法達到排放要求或有回用要求的,應進行深度處理或回用處理。

6.4 分類預處理后各類染整綜合廢水間接排放的一般處理工藝

6.4.1 應根據織物原料、產品種類、生產工藝、水質特點和排水去向等的具體情況,依據當地環境保護要求和廢水回收利用的需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擇和采用最合適的紡織染整廢水處理工藝。

6.4.2 棉及棉混紡染整綜合廢水可選用以下處理工藝:格柵(篩網)→集水井→pH值調整→(冷卻塔)調節池→物化處理→水解酸化→好氧生物處理→氧化脫色。

6.4.3 毛染整綜合廢水宜采用的處理工藝為:格柵(篩網)→調節池→水解酸化→好氧生物處理→物化處理。

6.4.4 絲綢染整綜合廢水宜采用的處理工藝為:格柵→調節池→水解酸化→好氧生物處理;絹紡精練廢水宜采用的處理工藝為:格柵→涼水池(可回收熱量)→調節池→厭氧生物處理→好氧生物處理;繅絲廢水應先回收絲膠等有價值物質再進行處理,處理工藝:格柵、柵網→調節池→好氧生物處理→沉淀或氣浮。

6.4.5 麻染整綜合廢水處理根據生物脫膠廢水、化學脫膠廢水、洗麻廢水的水質水量以及與染整廢水混合后的實際水質,宜采用的處理工藝為:格柵(篩網)→沉砂池→pH值調整→厭氧生物處理→好氧生物處理→物化處理,若麻脫膠廢水比例較高,則應單獨進行厭氧生物處理或者物化處理后再與染整廢水混合處理。

6.4.6 以滌綸為主的化纖染整廢水可選用以下處理工藝:

a)含堿減量的滌綸染整廢水,堿減量廢水應先回收對苯二甲酸,再混入染整廢水采用如下工藝處理:格柵(篩網)→pH值調整→調節池→物化處理→好氧生物處理→氧化脫色。

b)滌綸染色廢水:格柵(篩網)→pH值調整→調節池→好氧生物處理→物化處理。

6.4.7 蠟染工藝過程中應減少尿素用量,脫蠟和洗蠟廢水應單獨收集,回收松香再混入染整廢水處理,通常宜采用厭氧水解酸化+具有脫氮功能的兼氧、好氧生物處理工藝,具體參數應通過試驗確定。

6.4.8 采用磷酸鹽助劑時,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單獨進行化學除磷,如加入氫氧化鈣(石灰水)進行沉淀等。

6.4.9 主要處理單元廢水處理效率應通過試驗或同類企業類比資料確定,當無資料時,各處理系統

污染物去除率可參考表2。

沐歌環保

6.5 廢水的調節

6.5.1 格柵及格網

6.5.1.1 格柵柵距宜選用3~10mm規格,粗、細格柵至少各一道,泵前格柵應根據水泵要求確定。

6.5.1.2 處理廢水量較大時,宜采用具有自動清洗功能的機械格柵。

6.5.1.3 機械格柵應有便于維修時起吊的設施以及出渣平臺和欄桿等安全設施。

6.5.1.4 棉毛短絨、纖維、纖維凝絮物較多時,在調節池進口應采用具有清洗功能的濾網設備。

6.5.1.5 廢水中纖維物很多時,應在混入其他廢水前去除。

6.5.1.6 處理含細粉和短纖維的牛仔服染整、水洗廢水時,應先通過沉砂池和濾網設備進行沉砂和過濾處理。

6.5.2 調節池

6.5.2.1 調節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廢水排放規律、水質水量變化、生產班次等因素,依據水量變化累計曲線采用圖解法確定,在無確切數據時,宜按水力停留時間為8~16h水量設計。

6.5.2.2 調節池宜設計為敞開式,若為封閉式應有通排風設施。

6.5.2.3 調節池內應設置水力混合或動力攪拌裝置。

6.5.2.4 當調節池采用空氣攪拌時,每100m 3 有效池容的氣量宜按1.0~1.5m 3 /min 設計;當采用射流攪拌時,功率應不小于10W/m 3 ;當采用液下(潛水)攪拌器時,設計流速宜采用0.15~0.35m/s。

6.5.2.5 調節池應設排空集水坑,池底應有坡向集水坑的坡度。池壁應設置爬梯和溢水管。

6.5.2.6 調節池應設置液位報警裝置。

6.5.2.7 調節池前設有集水井的,集水井的有效容積應按最大一臺集水井提升泵的10~30min出水量設計。

6.5.3 pH值調整

6.5.3.1 當廢水pH值小于6或大于9時,應采取pH值調整措施。

6.5.3.2 pH值調整池宜分成粗調和微調兩部分,每部分停留時間宜按20~30min設計,可采用水力攪拌、機械攪拌或空氣攪拌,以滿足后續處理的要求。

6.5.3.3 pH值調整池應在出口處安裝pH計。

6.5.4 溫度調節

6.5.4.1 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局部高溫廢水應設置熱量回收利用設施。

6.5.4.2 采用生物處理的綜合廢水處理系統,當好氧生物處理系統溫度大于35℃時,調節池提升泵之后應設置降溫冷卻裝置。

6.5.4.3 冷卻系統根據廢水水溫和當地氣象條件設計,冷卻裝置宜采用換熱降溫或冷卻塔降溫等方

式。

6.5.4.4 冷卻系統應設置旁通管,冬季溫度較低時,廢水可不經冷卻直接進入處理系統。

6.5.4.5 在寒冷地區應采取保溫措施,廢水處理設施宜設置在地下或加蓋保溫。

6.6 物化處理工藝

6.6.1 混凝劑和助凝劑的選擇和加藥量應參照同類已建工程的運行情況確定。

6.6.2 廢水中難生物降解物質或不溶性懸浮物質以及染料、助劑等含量較高時,應根據實驗和經濟評估,在生物處理之前進行化學投藥等物化處理以改善水質,但應滿足后續生物處理的進水要求。

6.6.3 采用混凝、沉淀工藝時,混合段速度梯度G值300~500s -1 ,混合時間30~120s;絮凝段速度梯度G值30~60s -1 ,G值及反應流速應逐漸由大到小,絮凝時間20~30min;沉淀池表面水力負荷宜為0.8~1.0m 3 /(m 2 ?h),分離時間1.5h~3.0h。其它設計可參照HJ 2006和GB 50014的有關規定。

6.7 生化處理工藝

6.7.1 厭氧生物處理

6.7.1.1 對可生物降解性良好的高濃度洗毛廢水、絹絲精練廢水、麻紡脫膠廢水等應采用厭氧生物處理,去除廢水中70%~90%的污染負荷,減輕后續好氧生物處理的負擔。

6.7.1.2 厭氧生物處理通常可選用升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厭氧折流板反應器(ABR)或厭氧生物濾池(AF),有關參數應通過試驗確定或參考HJ2013、HJ2023、HJ2024確定。

6.7.1.3 厭氧生物處理產生的沼氣應妥善收集,經脫硫等凈化過程后用于鍋爐燃燒或其他用途,防止沼氣泄露造成環境污染。

6.7.2 水解酸化

6.7.2.1 水解酸化有效容積負荷宜按0.7~1.5kgCOD cr /(m 3 ·d)設計,反應器設計可參考HJ 2047相關規定。根據主要污染物濃度和成分確定厭氧水解酸化容積負荷時,停留時間應根據難降解污染物性質和濃度確定,對于牛仔水洗廢水,停留時間不小于12h;對于絲綢、毛、針織廢水,停留時間不小于16h;對于較高濃度的棉及滌綸染色廢水,停留時間不小于24h。

6.7.2.2 水解酸化池有效水深一般不小于4m,溫度應控制在15℃以上,以20℃~30℃為宜,內設布水和泥水混合設備,防止污泥沉淀。

6.7.2.3 水解酸化池可根據實際需要懸掛一定生物填料,填料高度一般應為水解酸化池有效池深的

1/2~2/3為宜。

6.7.3 好氧生物處理

6.7.3.1 好氧生物處理包括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需要脫氮時,宜采用前置反硝化(A/O)生物脫氮處理工藝、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及其改良工藝技術或氧化溝技術。生物膜處理工藝宜采用生物接觸氧化法,有條件時亦可采用膜生物反應器(MBR)工藝。

6.7.3.2 采用活性污泥法時,污泥負荷宜按0.15~0.25kgBOD 5 /(kgMLSS·d)設計;采用生物接觸氧化法時,容積負荷宜按0.4~0.8kgBOD 5 /〔m 3 (填料)·d〕設計,并按廢水停留時間進行校核。

6.7.3.3 需氧量應按照水解酸化出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計算,并按照氣水比15:1~30:1校核。

6.7.3.4 活性污泥法污泥回流比一般為60%~100%,保證生化池中污泥濃度在3~5g/L。采用前置反硝化工藝時,內循環回流比應根據脫氮效率確定,宜為200%~400%。當采用多級A/O脫氮工藝時,設置級數及各級進水比例應根據脫氮要求確定。

6.7.3.5 曝氣池應考慮設置泡沫消除設施,可采用添加消泡劑、噴水消泡和機械消泡等措施。后續有MBR池的不能投加消泡劑消泡。

6.7.3.6 二沉池宜按表面負荷0.5~0.7m 3 /(m 2 ·h),污泥固體負荷宜為60kg /(m 2 ·d)~150kg/(m 2 ·d),沉淀時間不小于4h設計。

6.7.3.7 好氧生物處理工藝設計應符合CECS 97、CECS 111、CECS 112、HJ 576等標準的規定;生物接觸氧化法的詳細參數可參考CECS 128、HJ 2009有關規定;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詳細參數可參考HJ 577有關規定;氧化溝活性污泥法的詳細參數可參考HJ 578有關規定;膜生物法的詳細參數可參考HJ 2010有關規定。

6.8 深度處理工藝

6.8.1 深度處理工藝及技術參數應根據廢水水質、排放標準要求,通過工藝試驗,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深度處理工藝選擇應結合常規處理單元統籌考慮。

6.8.2 當排放要求化學需氧量COD Cr 為50mg/L~80mg/L時,深度處理工藝一般可采用絮凝沉淀(或氣浮)法、化學氧化法、膜生物反應器(MBR)、曝氣生物濾池法、生物活性炭法、過濾法、吸附法等工藝中的一種或幾種工藝組合。

6.8.3 深度處理采用化學氧化工藝時,可選用臭氧、臭氧/紫外、雙氧水、雙氧水/紫外、芬頓(類芬頓)氧化工藝,氧化反應時間2h~4h。

6.8.4 深度處理采用吸附工藝時,一般可選用顆粒活性炭或粉末活性炭吸附。

6.8.5 過濾法可采用濾池或機械纖維轉盤過濾器。

6.8.6 深度處理的膜分離法、膜生物反應器(MBR)法、絮凝法、曝氣生物濾池法、過濾和吸附工藝的詳細參數可分別參考HJ 579、HJ 2006、HJ 2007、HJ 2008、HJ 2010、HJ 2014、GB 50335等標準的相關規定。

6.9 回用處理

6.9.1 一般規定

6.9.1.1 鼓勵采用逆流漂洗工藝,提高生產用水的重復利用率。

6.9.1.2 在廢水處理工藝設計時,宜采用清濁分流,將輕污染廢水作為回用水原水。經處理的染整

排放廢水也可作為回用水原水。

6.9.1.3 回用原水水質,應通過調研、取樣分析測試或參照同類型工廠予以確定。若缺乏資料,可

參照表3。

沐歌環保

6.9.2 回用水用途和水質要求

6.9.2.1 回用水的回用應以生產用水為主,非生產用水為輔。

6.9.2.2 回用水回用于工藝用水時,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摻一定比例新鮮水使用,若企業具有自備工業用水處理設施的,回用水還可以作為工業用水處理設施的水源水。回用水使用前應先進行實驗,保證相應的印染產品質量指標滿足要求。

6.9.2.3 回用水直接用作漂洗生產用水時,其水質應符合漂洗生產用水水質要求。生產企業無特殊要求時,可參照表4確定水質。

沐歌環保

6.9.2.6 回用水同時作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應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

6.9.2.7 個別生產工藝單元對水質要求非常高但用水量較小,宜單獨進行超凈水處理(如反滲透脫鹽),以達到超高用水水質要求。

6.9.3 回用水系統

6.9.3.1 回用水系統包括原水系統、回用水處理系統和回用水循環供水系統。

6.9.3.2 回用水系統應設置原水池,回用水系統連續運行時,原水池的調節容積應按日處理水量的20%~30%計算;回用水系統間歇運行時,原水池的調節容積應按工藝運行周期計算。

6.9.3.3 根據回用水質要求,回用水處理工藝可選用6.8的深度處理工藝并進一步結合超濾、超濾+反滲透除鹽(或納濾部分除鹽)、超濾+電滲析除鹽等工藝單元及其組合。

6.9.3.4 回用水系統工藝設計可參照GB 50335和GB 50336的相關規定。

6.9.3.5 回用水系統應設置清水儲存池。清水儲存池的調節容積應根據回用水處理量、回用水量及其逐時變化設計:回用水系統連續運行時,清水儲存池的調節容積應按日處理水量的20%~30%計算;回用水系統間歇運行時,清水儲存池的調節容積應按實際工藝運行周期計算。

6.10 污泥處理

6.10.1 污泥產生量可根據工藝條件計算,也可參照同類企業確定。

6.10.2 生化污泥產生量應根據廢水水量、有機物濃度、污泥產率系數計算,物化污泥量根據廢水水量、懸浮物濃度、藥品投加量、污染物的去除率等進行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參照GB 50013和GB 50014執行。

6.10.3 當缺乏資料時,常規情況可按以下數據估算污泥量:

a)采用活性污泥法時,產泥量可按0.4~0.6kgDS/(kgBOD 5 )設計,并按產泥量為廢水處理量的1.5%~2.0%校核,污泥含水率99.3%~99.4%。

b)采用生物接觸氧化法時,產泥量可按0.2~0.4kgDS/(kgBOD 5 )設計,并按產泥量為廢水處理量的1.0%~1.5%校核,污泥含水率99.3%~99.4%。

c)混凝沉淀處理在生物處理之后時,產泥量可按廢水處理量的3%~5%設計計算;混凝沉淀處理在生物處理之前時,產泥量可按廢水處理量的4%~6%設計計算,污泥含水率為99.4%~99.5%。

d)采用混凝氣浮時,產泥量可按廢水處理量的1%~2%設計,污泥含水率為98%~99%。

6.10.4 污泥濃縮可采用重力濃縮、機械濃縮或氣浮濃縮工藝。當采用重力濃縮時,污泥固體負荷宜采用 20~40kg/(m 2 ·d),濃縮時間宜按16~24h設計,濃縮后污泥含水率應不大于98%。當采用機械濃縮時,應根據設備供應商提供的資料和同類企業運行數據經試驗和技術經濟分析后確定。

6.10.5 污泥脫水前應根據污泥特性、脫水機械情況進行加藥調理。藥劑種類應根據污泥性質和干污泥的處理方式選用,投加量通過實驗或參照同類型污泥脫水的數據確定。

6.10.6 污泥脫水機類型應根據污泥性質、污泥產量、脫水要求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脫水污泥含水率應滿足處置要求。

6.10.7 應設置脫水污泥堆場。污泥堆場的大小按污泥產量、運輸條件等確定。污泥堆場地面和四周應有防滲、防漏、防雨水等措施。

6.10.8 根據需要妥善選擇脫水污泥干化設備,熱源宜為蒸汽,干化后污泥含水率可降低至30%~40%。污泥干化設備應密閉保溫,并具有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泥干化冷凝水應排入綜合廢水調節池(或集水井)。

6.10.9 對污泥濃縮過程中產生的清液、脫水過程中產生的脫除水以及堆放產生的滲出液均應設置收集管線,回流至綜合廢水調節池(或集水井)。

6.10.10 污泥的最終處置主要包括綜合利用、焚燒和填埋等途徑,應優先考慮綜合利用。污泥處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6.11 二次污染防治

6.11.1 一般規定

6.11.1.1 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惡臭、固體廢物、噪聲等二次污染物的防治應執行國家和地方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6.11.1.2 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存放材料、藥劑、污泥、廢渣等的場所,不得露天堆放,污泥和廢渣貯存場應進行防滲、防雨及防溢處理。

6.11.2 惡臭治理

6.11.2.1 集水池、調節池、厭氧水解酸化池、污泥儲池、污泥脫水處理間等場所應設置臭氣收集設備并集中進行除臭處理。

6.11.2.2 廢水處理構筑物的臭氣風量宜根據構筑物的種類、散發臭氣的水面面積、臭氣空間體積等因素綜合確定;除臭系統宜與通風換氣系統分開,難以分開時,對于人員需要經常進出的處理建(構)筑物,抽氣量宜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設計,當人員短時間進入且換氣次數難以滿足時,需要考慮人員進出時的臨時強制通風措施。

6.11.2.3 廢水廠臭氣控制系統宜由臭氣源加罩、臭氣收集、臭氣處理和處理后排放等部分組成。

6.11.2.4 除臭工藝宜采用物理、化學和生物法相結合的組合技術,常用的除臭工藝包括吸附、吸收、化學氧化、生物洗滌或生物過濾等。在確保滿足排放要求的情況下,也可采取噴灑植物液等緩解措施。

6.11.2.5 惡臭處理設施的氣體排放濃度應符合GB 14554相關規定。

6.11.2.6 臭氣處理裝置的平面布置應盡可能靠近臭氣風量較大的構筑物,裝置數量根據臭氣風量、臭氣源位置、裝置排放口與敏感設施位置、運行管理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當散發臭氣構筑物布置分散時,可采用分區處理。

6.11.3 沼氣利用

6.11.3.1 應根據厭氧反應器進水水質和沼氣產氣率確定沼氣利用系統的規模。

6.11.3.2 宜根據沼氣利用途徑,對沼氣進行脫硫和脫水的凈化處理,并適量貯存,其凈化和利用技術應符合NY/T 1220、HJ 2013中的相關規定。

6.11.4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6.11.4.1 污泥的最終處置主要包括綜合利用、焚燒和填埋等途徑,應優先考慮綜合利用。污泥處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6.11.4.2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或經鑒定為危險廢物的污泥和廢吸附劑等固體廢物應按照 GB 18597、GB 18598、HJ 2025等有關規定貯存和處置;其他污泥應按GB 18599的規定,根據當地條件,因地制宜妥善處置。

6.11.5 噪聲污染防治

6.11.5.1 設備間應具有良好的隔聲和消聲設計,選用性能良好的聲學材料進行防護。

6.11.5.2 機械設備的安裝應考慮隔振、隔聲、消聲等噪聲和振動控制措施。特大噪聲發生源,如鼓風機和水泵等應專門配備消聲裝置。

6.12 事故與應急處理

6.12.1 廢水處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池。

6.12.2 因廢水治理設施操作失誤、非正常工況、停電等事故造成廢水排放量和濃度異常時,應排入事故池。發生火災事故時的排放廢水應排入事故池。

6.12.3 事故池有效容積應大于一個生產周期的廢水量,或大于 4h 排放的廢水量。

6.12.4 事故池內應設置提升泵,在生產恢復正常或廢水處理設施排除故障后,應將事故排放廢水均勻排入綜合廢水處理工程的調節池中。

6.12.5 事故池宜設置混合裝置和排泥設施。

6.12.6 事故池宜設置液位控制和報警裝置。

7 主要工藝設備與材料

7.1 風機

7.1.1 風機的供風量和風壓應考慮如下因素:

a)廢水五日生化需氧量;

b) 廢水氨氮濃度;

c)當廢水水溫較高時應進行溫度系數修正;

d)空氣密度和含氧量應根據當地大氣壓進行修正;

e)當廢水中還原性物質較多且曝氣時間較長時,應考慮附加需氧量;

f)采用羅茨風機時,應根據氣態方程式計算風量影響系數,一般可按羅茨風機進口風量的80%考慮;

g)采用微孔曝氣設備等,應考慮產品性能中氧利用系數,一般宜取低值;

h)風壓應根據風機特性、風管損失、空氣擴散裝置的阻力、曝氣水深(指擴散裝置至液面距離)等計算確定;

i)當采用離心風機時應考慮室外氣溫與標準溫度(20℃)引起離心風機風壓損失(一般每升高1℃,風壓損失20mmH 2 O柱),離心風機工作點不得接近風機的喘振區,宜設風量調節裝置。由于風機風量分級的限制,選用風機額定風量不得小于經修正后供氧量的95%。

7.1.2 選用風機時,應選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產品,具體要求如下:

a)單級高速曝氣離心鼓風機應符合HJ/T 278的規定。

b)羅茨鼓風機應符合HJ/T 251的規定。

7.1.3 工作鼓風機臺數在三臺或三臺以下時,應設一臺備用風機;工作鼓風機臺數在四臺或四臺以上時,應至少設兩臺備用風機,備用鼓風機應設計配備的最大機組考慮。

7.2 曝氣設備

7.2.1 應選用氧利用系數高、混合效果好、質量可靠、阻力損失小、容易安裝維修的產品。

7.2.2 應選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產品,具體要求如下:

a)機械表面曝氣機應符合HJ/T 247的規定。

b)中、微孔曝氣器應符合HJ/T 252的規定。

c)轉刷曝氣裝置應符合HJ/T 259的規定。

d)鼓風式潛水曝氣機應符合HJ/T 260的規定。

e)射流曝氣器應符合HJ/T 263的規定。

f)轉盤曝氣裝置應符合HJ/T 280的規定。

g)散流式曝氣器應符合HJ/T 281的規定。

7.3 格柵

7.3.1 旋轉式細格柵應符合HJ/T 250的規定。

7.3.2 格柵除污機應符合HJ/T 262的規定。

7.4 脫水機

7.4.1 污泥脫水用廂式壓濾機和板框壓濾機應符合HJ/T 283的規定。

7.4.2 污泥脫水用帶式壓榨過濾機應符合HJ/T 242的規定。

7.4.3 污泥濃縮帶式脫水一體機應符合HJ/T 335的規定。

7.5 加藥設備

7.5.1 加藥設備應符合HJ/T 369的規定。

7.6 泵

7.6.1 應根據所提升污水的流量、性質和所需揚程來選擇污水泵的型號和臺數。

7.6.2 泵站的總提升能力,應按進水管的最大時污水量設計,并應滿足最大充滿度時的流量要求。

7.6.3 應盡量選擇相同類型(最多不超過2種型號)和口徑的水泵,以便維修,但還需滿足低流量時的需求。

7.6.4 潛水排污泵應符合HJ/T 336的規定。

7.6.5 應按照GB 50014的規定設置備用泵。

7.7 填料

7.7.1 懸掛式填料應符合HJ/T 245的規定。

7.7.2 懸浮填料應符合HJ/T 246的規定。

7.8 其他設備、材料其他機械、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8 工藝檢測與過程控制

8.1 檢測

8.1.1 應根據處理工藝和管理要求設置水量計量、水位觀察、水質觀測、取樣檢測化驗、藥品計量的儀器、儀表,對廢水治理工程主要參數進行定期檢測和監測,對重點控制指標實現在線檢測和監測。

8.1.2 用于為廢水治理工程實現閉環控制和性能考核提供數據的在線監測裝置,其監測點分別設在受控單元內或進、出口處,采樣頻次和監測項目應根據工藝控制要求確定。

8.1.3 厭氧生物處理單元(或水解酸化處理單元)宜檢測廢水進出口的pH值、溫度、氧化還原電位(ORP)、氨氮、COD以及反應器內的堿度、污泥性狀和污泥濃度等指標;好氧生物處理單元宜檢測廢水進出口的pH值、溫度、氨氮、總氮、總磷、COD以及反應器內的溶解氧、污泥性狀和污泥濃度等指標。

8.1.4 廢水流量、溶解氧、pH值、溫度、水位、氧化還原電位(ORP)以及COD等指標宜實現在線監測。

8.1.5 在線監測裝置的采樣點、采樣頻次、檢測項目、運行方式和數據傳輸應符合HJ/T 91、HJ/T 92、HJ/T 212、HJ/T 355等標準的規定。

8.1.6 現場檢測儀表宜具備防腐、防爆、抗滲漏、防結垢、自清洗等功能。

8.1.7 儀表設計的其他要求可參照CECS 162等標準的規定。

8.2 過程控制

8.2.1 應根據工程規模、工藝流程和運行管理要求選擇合適的控制方式,確定參數控制要求。

8.2.2 小型染整廢水治理工程可采用現場手動控制為主的控制方式,對其中的污水提升單元宜采用自動控制;對于處理規模為5000m 3 /d以上的大中型廢水治理工程,宜設置中控室,采用集中管理監視或分散控制的計算機控制系統,按要求配備完善的治污設施運行中控系統和在線自動監測裝置。

8.2.3 廢水處理站應根據工藝要求,在調節池、應急水池、污泥濃縮池、清水池等水池設置液位控制儀,并滿足自動及手動控制泵啟停的要求。

9 主要輔助工程

9.1 建筑與結構

9.1.1 廠房建筑設計、防腐、采光和結構應符合GB 50033、GB 50037、GB 50046等標準的規定。

9.1.2 可根據不同地區氣候條件的差異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嚴寒地區的建筑結構應采取防凍措施。

9.1.3 廢水處理構筑物應設排空設施,排出的水應經收集后返回調節池進入處理工藝系統。

9.1.4 開放式地下構筑物、地上構筑物均應設置護欄,欄桿高度不宜小于1.2m,且應設置擋腳板。

9.2 電氣

9.2.1 廢水處理工程電氣專業的技術要求應與生產過程中的技術要求一致,工作電源的引接和操作室設置應與生產過程統籌考慮,高、低電壓等級及用電中性接地方式應與生產設備一致。

9.2.2 獨立處理廠(站)供電宜按二級負荷設計,染整廠內處理廠(站)供電等級,應與生產車間相等。

9.2.3 電氣系統設計應符合GB 7251、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055和GB 50057 等標準的規定。

9.2.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應符合GB 50194 的規定。

9.3 空調與暖通

9.3.1 廢水治理工程建筑物內應有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并應符合GB 50019、GB 50243等標準的規定。

9.3.2 廢水治理工程采暖系統設計應與生產系統統一規劃,熱源宜由廠區供熱系統提供。

9.3.3 地下構筑物應有通風設施。

9.3.4 各類建(構)筑物的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a)易造成有害氣體聚集的建(構)筑物應優先采用局部通風措施,并設置全室通風設施;

b)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建筑物(如加藥間、污泥脫水間和化驗室等)應根據滿足室內最高允許濃度所需換氣次數確定通風量,室內空氣不得再循環,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c)有防爆要求的車間(如沼氣控制間等)應設事故通風機,事故風機應為防爆型;

d)當機械通風不能滿足工藝對室內溫度、濕度要求時,應設置空氣調節設施。

9.3.5 在寒冷地區,處理構筑物應有防凍措施,并應充分利用低品位余熱,增設適當的加熱或換熱工程措施,保證生化系統水溫高于10℃。當采暖時,處理構筑物室內溫度可按5℃設計;加藥間、檢驗室和值班室等的室內溫度可按15℃設計。

9.4 給排水與消防

9.4.1 廢水處理廠(站)排水一般宜采用重力流排放;當潮汛、暴雨可能使排水口標高低于地表水水位時,應設防潮閘和排水泵站。

9.4.2 給水管與處理裝置銜接時應采取防止污染給水系統的措施。

9.4.3 廢水處理廠(站)消防設計應符合GB 50016的有關規定,車間或場所應按消防部門要求設置消防器材。

9.4.4 回用水輸配系統應獨立設置,其供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給水管或塑料和金屬復合管或其它給水管材,并應根據使用要求安裝計量裝置。

9.5 道路與綠化

9.5.1 廢水處理廠(站)內道路應符合GBJ 22的有關規定。

9.5.2 大型獨立廢水處理廠(站)綠化面積不宜小于廠(站)總占地面積的30%,染整工廠內的處理廠(站)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0 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10.1 勞動安全

10.1.1 廢水治理工程勞動安全管理應符合GB 12801的規定。

10.1.2 處理構筑物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走道板防滑梯等安全設施,欄桿高度和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高架處理構筑物以及厭氧反應器還應設置避雷設施。

10.1.3 存放有害物質的構筑物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和阻隔防護設施。

10.1.4 地下構筑物應有清理、維修工作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10.1.5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鋼結構、排氣管、排風管和鐵欄桿等金屬物應采用等電位連接。

10.1.6 主要通道處應設置安全應急燈。

10.1.7 各種機械設備裸露的傳動部分或運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并保持周圍有一定的操作活動空間,以免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10.1.8 室內空氣應保持清新,采取措施防止硫化氫氣體從液體進入空氣,必要時宜采取機械通風。臭氣濃度應符合GB/T 18883的規定。巡視/檢修時應兩人以上,防止硫化氫中毒。

10.1.9 處理廠(站)內應有必要的安全、報警等裝置。且應禁止吸煙、禁止明火,防止沼氣爆炸。

10.1.10 對地下構筑物、厭氧反應器及其他封閉式建(構)筑物進行巡視、檢修工作時應打開人孔或頂蓋,強制通風24h,通過檢測確認安全并佩戴防毒面具方可進入,且應配備安全保護人員。

10.1.11 處理廠(站)應為職工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各種設施及防護用品應由專人維護保養,保證其完好、有效;各崗位操作人員上崗時必須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并按照安全規程進行操作。

10.1.12 應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建立并嚴格執行經常性的和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10.2 職業衛生

10.2.1 廢水治理工程應符合GBZ 1的規定。

10.2.2 應保持操作區域空氣流通,適合操作人員長期在崗工作。

10.2.3 應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做好隔聲、減震和防暑、防寒、防毒等預防工作。

10.2.4 職工在加藥間、污泥脫水間、風機房等高粉塵、有異味、高噪音的環境下應佩戴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具。

11 施工與驗收

11.1 施工

11.1.1 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相應工程設計、施工資質。

11.1.2 工程設施施工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3 工程應按設計進行建設,若工程變更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11.1.4 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設備、材料、器件等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并取得供貨商的產品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11.1.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應符合HJ/T 353的規定。

11.1.6 工程施工單位除應遵守相關的技術規范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勞動安全及衛生、消防等國家強制性標準。

11.2 驗收

11.2.1 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應按相應專業現行驗收規范和本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11.2.2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GB 50303的規定。

11.2.3 工程驗收應依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設計變更文件、工程合同、設備供貨合同和合同附件、設備技術文件和技術說明書、專項設備施工驗收及其他文件。

11.2.4 各設備、建(構)筑物單體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驗收后,應進行清水連通啟動和整體調試。

11.2.5 試運行應在系統通過整體調試、各環節運轉正常、系統具備處理試生產排放廢水相應能力后啟動。

11.2.6 相關專業驗收的程序和內容應符合GB 50093、GB 50168、GB 50169、GB 50204、GB 50208、

GB 50231、GB 50236、GB 50243、GB 50254、GB 50255、GB 50256、GB 50257、GB 50268、GB 50275、

GB 50683和GBJ 141等的規定。

11.3 性能測試

11.3.1 驗收前應結合試運行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項目至少應包括:

a)滿水試驗:各主要構筑物的滲漏情況;

b)耗電量測試:各主要設備單體及設施系統的電能消耗;

c)充氧效果試驗:測試好氧生化處理系統的氧轉移系數、氧利用率、充氧量等參數,測試風機供氣量、風壓等,綜合分析供氧效果;

d)生化污泥測試:引種、培養馴化生化污泥,調整生化處理設施的運行工況和運行參數,觀察檢測生化污泥性狀,直到生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e)物化系統測試:檢測溶藥、投藥系統、混合及反應系統設施的運行工況,觀察凝絮體的生成情況、性狀及沉降性能,調整加藥量等運行參數,直到物化處理系統設施正常運行;

f)滿負荷運行測試:向處理系統通入最大設計流量和濃度廢水,考察包括預處理工藝在內的各個工藝環節設施的運行工況;

g)污泥量測試:測定各個工藝環節污泥產生量及配套污泥處理設施的處置能力;

h)水質檢測:在工藝要求的各個重要部位,按照規定頻次、指標和測試方法進行水質檢測,分析污染物去除效果。

11.3.2 工程驗收合格后,廢水處理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2 運行與維護

12.1 一般規定

12.1.1 廢水處理廠(站)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各項污染物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

12.1.2 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廢水處理設施不得停止運行。由于緊急事故造成設施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2.1.3 廢水處理廠(站)應按規定配備運行維護專業人員和設備。

12.1.4 廢水處理廠(站)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質量管理等文件。

12.2 人員與運行管理

12.2.1 運行管理應實施質量控制,保證廢水處理廠(站)正常運行及運行質量。

12.2.2 廢水處理廠(站)在運行前應制定設備臺賬、運行記錄、定期巡視、交接班、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以及各崗位的工藝系統圖、操作和維護規程等技術文件。

12.2.3 運行人員應熟悉本廠(站)處理工藝技術指標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并應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生產實踐,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2.2.4 各崗位的工藝系統圖、操作和維護規程應示于明顯位置,運行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并定期檢查構筑物、設備、電器和儀表運行情況,如實填寫運行記錄,并妥善保存。

12.2.5 電氣設備的運行與操作須執行供電管理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

12.2.6 風機工作時,操作人員不得貼近聯軸器等旋轉部件。

12.2.7 嚴禁非本崗位人員擅自啟、閉本崗位設備。管理人員不得違章指揮。

12.2.8 廢水處理廠(站)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納入正常的設備維護管理工作,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構筑物、設備、電氣及自控儀表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處理設施穩定運行。

12.2.9 調節池內的沉積物應1~2年清理一次,清理池體時應按10.1.9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12.3 水質監測

12.3.1 廢水處理廠(站)運行過程應定期采樣分析,常規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pH值、色度、溫度、氨氮、總氮、總磷、硫化物、硫酸鹽及特征因子等。

12.3.2 已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也應定期進行取樣,進行人工監測,比對監測數據,并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接受管理。

12.3.3 生產周期內每間隔4h采一次樣,每日采樣次數不少于3次,其中化學需氧量、懸浮物、pH值、色度、氨氮、總氮、總磷等每天至少分析1次;五日生化需氧量1周至少分析1次。

12.3.4 應在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和根據處理工藝選取的控制點進行水質取樣。

12.3.5 回用水質量監測,除常規指標外,還應增加透明度、鐵、錳、總硬度,電導率等指標。

12.3.6 作為冷源的地下水使用后不得直接排放,應按規定進行處理。

12.4 維護保養

12.4.1 廢水治理設施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工藝、電氣、自控設備儀表及建(構)筑物進行檢查和維護。

12.4.2 廢水治理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納入全廠的維護保養計劃中,使廢水治理裝置的計劃檢修時間與相關工藝設施同步。

12.5 應急措施

12.5.1 因工作失誤、非正常工況、停電等事故造成廢水排放量或濃度異常時,應排入事故池,待系統恢復重新處理達標后排放。

12.5.2 根據廢水處理廠(站)生產及周圍環境實際情況,考慮各種可能的突發性事故,做好應急預案,配備人力、設備、通訊等資源,預留應急處置的條件。

12.5.3 廢水處理廠(站)發生異常情況或重大事故時,應及時分析解決,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12.5.4 應設置有害氣體(甲烷、硫化氫)和危險化學品(酸、堿、氧化劑等)的應急控制與防護措施。

沐歌環保

沐歌環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