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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辦法》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2018-11-15 10:05:23 小沐管家 0

《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長:藍紹敏

2018年11月6日


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規劃、建設、運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促進生活垃圾處置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市生活垃圾處置工作,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完善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體系,優化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調運處置,確保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有序運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生活垃圾處置的安全宣傳、解釋和矛盾調處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機構(以下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區、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區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統籌協調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公安、食藥監、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實行清潔生產、綠色消費,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處置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應用,適時推進設施設備改造升級,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水平。

第八條 本市生活垃圾處置監督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實時公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主要排放物排放值,方便公眾查詢。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委員、行業專家、市民代表等協助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結合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和環保產業布局,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分布、用地、規模和類型,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年度建設計劃。區人民政府等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應當采用先進、成熟、穩定、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周邊,統籌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飛灰填埋場和應急貯存場所,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已經停止受納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在垃圾堆體穩定后,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實施封場工程,設置場區以及場界大氣等環境與安全監測設施,對封場后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評估。

第十六條 新建農貿市場應當結合場地布局設置小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就近處理農貿市場有機易腐垃圾。

鼓勵村民委員會、農村社區結合本村環衛設施布局設置小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就近處理本村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


第三章 處置與運營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機物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利用處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處置單位進行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方式選擇生活垃圾處置運營單位(以下稱運營單位),依法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并簽訂相關運營管理協議。運營單位取得許可后方可處置生活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運營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企業主體責任,并自覺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運營單位的日常生產與運營、維護與安全管理、環保指標監測等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強制規范和標準,保證設施持續安全穩定運行。

實行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執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場地建設情況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工藝,制定并公布運輸車輛進場操作規范。

對首次進場的運輸車輛,運營單位應當核實垃圾運輸單位和垃圾產生單位身份、車輛基本信息等,并發放車輛入場電子登記卡。

第二十一條 運輸車輛應當取得車輛行駛證,安裝全密閉裝置和車載定位裝置,不得將非生活垃圾運入運營單位。新增運輸車輛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車。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不得接收下列運輸車輛入場:

(一)未實施全密閉運輸的;

(二)未安裝車載定位裝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

(三)未如實提供生活垃圾來源的。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廠(站)進行綠化美化、環衛保潔、道路沖洗,保持廠(站)內干凈衛生;

(二)落實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符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批復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落實生活垃圾異味控制措施,確保廠(站)界惡臭污染物濃度達到規定標準;

(四)建立健全預防安全、控制污染等安全、環保工作預案;

(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六)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二)保持計量設備運行良好、定期校驗,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計量遠程監控管理平臺實時上傳計量信息和運輸車輛信息;

(三)配備、安裝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時上傳運營數據,不得偽造數據。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現場實時公布生活垃圾受納數量和主要排放物排放值;

(五)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生活垃圾處置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飛灰等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既有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填埋氣體和滲濾液進行集中收集處置。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事故災害、公共突發性事件和臨時生活垃圾處理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發生危及生命安全或者重大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干擾、阻攔,并按照整改意見及時整改。

第二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及其處置衍生物運至外省市處置,或者外省市生活垃圾及其處置衍生物運至本市處置,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產。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運搶修或者減少生活垃圾處置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于二十四小時內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運營單位的正常生產和運營。

第三十條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病死動物尸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工業固體廢物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管體系,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在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派駐監管或者委托第三方駐點監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監管綜合檢查制度,可以邀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共同參與綜合檢查,并形成年度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評價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處置應急預案。發生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突發事故、城市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需要啟用生活垃圾應急貯存場所,采取污染防控等應急措施,并對運營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定期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分結果作為支付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參考依據。有關考核方式與評分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生活垃圾處置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對運營單位日常運營實施遠程監控,運營單位應當實時上傳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按照標準對運營單位的環保指標以及設施周邊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運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單位信用評價制度,對運營單位日常生產運營、安全、環保等工作進行綜合評價,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服務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運營單位的派駐監管、在線統計,并做好年度評價。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衛生填埋、焚燒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環境監管,并依法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保護工作的督查指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安全行駛的監管,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部門職責配合做好餐廚廢棄物及其處置衍生物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運營單位接收未實施全密閉運輸、未安裝車載定位裝置、未正常使用車載定位裝置或者未如實提供生活垃圾來源的運輸車輛入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運營單位未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計量遠程監控管理平臺實時上傳計量信息和運輸車輛信息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運營單位未配備、安裝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時上傳運營數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運營單位未現場實時公布生活垃圾受納數量和主要排放物排放值,或者未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運營單位偽造運營數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計入社會征信系統;涉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移交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運營單位擅自停產,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移交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擅自傾倒生活垃圾的,按照《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運營期內造成重大污染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監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是指采用衛生填埋、焚燒等方式集中處置生活垃圾的設施,以及大型轉運、滲濾液處理、飛灰填埋等配套處理設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來源:北極星固廢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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