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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山東省出臺全國首個省級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和回收分揀示范中心建設規范

2019-02-25 18:05:00 小沐管家 0

近日,山東省商務廳等八部門聯合下發《山東省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建設規范》和《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示范中心建設規范》,這是全國第一個省級再生資源回收園區和回收分揀示范中心建設規范,標志著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步入常態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將有力提升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圈區化管理和園區化經營水平。


兩個《建設規范》明確示范產業園、回收分揀示范中心建設標準,須符合當地產業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廢物防治污染規劃,對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加工能力提出具體要求。按照“綠色、環保、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特別強調不得設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和文化遺產分布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生產經營中降噪、除塵、去味和廢水、廢氣、廢渣處理以及危險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健全,符合國家標準,能有效防止環境二次污染。根據《建設規范》要求,省商務廳擬于2019年6月會同有關部門評定第一批示范產業園、回收分揀示范中心。



具體內容如下:

關于印發《山東省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建設規范》和《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示范中心建設規范》的通知

 

各市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執法局)、生態環保局、供銷社: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實施新舊動能轉換,落實《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建設規范》和《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示范中心建設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附件:1.山東省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建設規范

2.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示范中心建設規范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2019年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山東省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建設規范

前  言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加快實施新舊動能轉換,提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圈區化管理和園區化經營水平,促進全省資源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規定任務,制定本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境內回收分揀、加工利用、倉儲物流、交易買賣再生資源(不含危險廢棄物)示范性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的建設、運營、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SB/T 10719-2012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

SB/T 10850-2012區域性大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設管理規范

SB/T 10720-2012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

GH/T 1093-2014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再生資源

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包括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塑料、廢橡膠、廢造紙原料、廢玻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等。

3.2再生資源示范產業園

按照布局合理、產業聚集、土地集約、生態環保要求,能容納單個或多個企業和單品種或多品種廢棄物,具有明確四至邊界,集回收分揀、加工利用、商品交易、倉儲配送與配套服務等功能于一體,具備一定區域輻射能力和行業帶動作用的示范性再生資源產業聚集區。


4.確定原則

4.1產業園參與所在地生產和消費領域廢棄物綜合利用的企業內部小循環、園區企業間中循環和社會大循環,有利于資源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具有明顯的區域和行業帶動作用。

4.2產業園的設立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所在地產業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廢物防治污染規劃。

4.3產業園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立項審批、環境評估、安全評估、技術標準認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具備相關法規規定的回收處理資質。

4.4產業園有一定面積的自有建設用地或租賃建設用地,租賃年限不低于10年。

4.5產業園具備一定的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年回收處理能力,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4.5.1廢鋼鐵、廢造紙原料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10萬噸。

4.5.2廢塑料、廢玻璃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5萬噸。

4.5.3廢有色金屬、廢橡膠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2萬噸。

4.5.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100萬臺(套)。

4.5.5報廢機動車(含摩托車、農用車)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1萬輛。


5.建設要求

5.1產業園不得設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和文化遺產分布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距離居民居住區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5.2產業園設計規范,符合產業聚集、土地集約要求和環保、市容、消防、綠化、安全生產、清潔生產、能源消耗等標準。

5.3產業園內外水、電、汽、暖、路、通訊、網絡、污染物處置等基礎設施完備并相互配套,符合規劃要求和國家標準。

5.4產業園設置的生產、辦公、生活、社會服務等區域要相互隔離、相互配套。

5.5產業園設置的生產、辦公、生活、社會服務等區域的場地、道路要混凝土硬化,空閑地應凈化、綠化、美化。

5.6產業園生產經營面積不低于總面積70%。合理設置原料儲存、分揀加工、廢棄物處置、成品倉儲、交易、物流等區域。

5.7產業園生產經營區域內客服、稱重、監測和分揀、剪切、破碎、壓塊、打包、分選、清洗、烘干、造粒、包裝、裝卸、運輸等設備設施健全,與生產經營規模配套。

5.8產業園生產經營中降噪、除塵、去味和廢水、廢氣、廢渣處理以及危險廢棄物處置設備實施健全,符合國家標準,能有效防止環境二次污染。

5.9產業園應建有放置較貴重和易變質原料、主要加工設備和產品的圍擋、工棚、車間和倉庫,不得露天放置。

5.10產業園內防雷電、防雨雪、防火、防潮、防霉、防盜、防油污和有害液體滲漏的設備設施及措施健全,符合相關標準。

5.11產業園所屬的社會回收網絡和產品銷售渠道,要與自身經營相配套。

5.12產業園內外的顯著位置,設立命名單位規定的統一名稱和標識。


6.運營要求

6.1產業園產業鏈條、經營管理、設備設施、技術手段、研發應用、產品質量、產業規模、信息化應用、回收利用率等處于行業先進水平。

6.2多個企業和品種的產業園應設立管理機構,統籌管理建設和運營。

6.3產業園的經營、環保、安全、勞動、消防、治安、衛生等規章制度完善,責任明確、落實到位。

6.4產業園按國家循環化改造要求,完善廢棄物循環利用鏈條。

6.5產業園按《環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環保部門督查和整改要求,備齊環保處理設施,完善環保手段,不得違法排放廢棄物和處置危險廢棄物。

6.6產業園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安全生產工藝流程,完備設備設施安全防護手段,配齊操作人員勞動保護用具,嚴防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6.7產業園內企業認真執行《勞動法》規定,足額繳納員工的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8產業園從業人員普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對特種崗位人員,按國家規定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6.9產業園建立行業數據統計制度,定期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6.10產業園內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規范管理。企業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承擔日常管理監督責任。

6.11產業園由山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按標準篩選評定,實行準入和退出機制。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07號令)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51號令)

4.《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第8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1]49號)

6.商務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發[2015]21號)

7.商務部等六部門《關于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轉型升級的意見》(商流通函[2016]206號)

8.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6]440號)

9.《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

10.山東省商務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魯商辦[2016]2號)

11.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循環經濟“十三五”發展規劃>的通知》(魯經信循[2017]96號)

 

附件2

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示范中心建設規范

前  言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加快實施新舊動能轉換,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初加工和再生產品質量水平,促進全省資源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規定任務,制定本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境內回收分揀、初加工再生資源的回收分揀示范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建設、運營、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SB/T 10719-2012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

SB/T 10850-2012區域性大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設管理規范

SB/T 10720-2012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

GH/T 1093-2014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再生資源

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包括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塑料、廢橡膠、廢造紙原料、廢玻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等。

3.2回收分揀示范中心

按照再生資源不同種類,在基層回收站點聚集資源基礎上,由企業設立的、對批量集中的再生資源進行分類、挑選、剪切、破碎、壓塊、打包、清洗、烘干、造粒、包裝等專業化和規?;跫庸?,為利廢環節供應合格再生原料的示范場所。一般分為單品種專業中心和多品種綜合中心。


4.確定原則

4.1中心須有明確的企業歸屬,是相關企業生產經營的關鍵環節。

4.2中心的設立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所在地產業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廢物防治污染規劃。

4.3中心生產經營項目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立項審批、環境評估、安全評估、技術標準認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具備相關法規規定的回收處理資質。

4.4中心有一定面積的自有建設用地或租賃建設用地,租賃年限不低于10年。

4.5中心具備一定的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年回收處理能力,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4.5.1廢鋼鐵、廢造紙原料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5萬噸。

4.5.2廢塑料、廢玻璃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3萬噸。

4.5.3廢有色金屬、廢橡膠年回收處理能力不低于1萬噸。

4.5.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萬臺(套)。

4.5.5報廢機動車(含摩托車、農用車)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0輛。


5.建設要求

5.1中心不得設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距離居民居住區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5.2中心設計規范,符合產業聚集、土地集約要求和環保、市容、消防、綠化、安全生產、清潔生產、能源消耗等標準。

5.3中心內外水、電、汽、暖、路、通訊、網絡、污染物處置等基礎設施完備并相互配套,符合規劃要求和國家標準。

5.4中心設置的生產、辦公、生活、社會服務等區域要相互隔離、相互配套。

5.5中心設置的生產、辦公、生活、社會服務等區域的場地、道路要混凝土硬化,空閑地應凈化、綠化、美化。

5.6中心生產經營面積不低于總面積70%。合理設置原料儲存、分揀加工、廢棄物處置、成品倉儲、交易、物流等區域。

5.7中心生產經營區域內客服、稱重、監測和分揀、剪切、破碎、壓塊、打包、分選、清洗、烘干、造粒、包裝、裝卸、運輸等設備設施健全,與生產經營規模配套。

5.8中心生產經營中降噪、除塵、去味和廢水、廢氣、廢渣處理以及危險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健全,符合國家標準,能有效防止環境二次污染。

5.9中心應建有放置較貴重和易變質原料、主要加工設備和產品的圍擋、工棚、車間和倉庫,不得露天放置。

5.10中心內防雷電、防雨雪、防火、防潮、防霉、防盜、防油污和有害液體滲漏的設備設施及措施健全,符合相關標準。

5.11中心所屬的社會回收網絡和產品銷售渠道,要與自身經營相配套。 

5.12中心內外的顯著位置,設立命名單位的統一名稱和標識。


6.運營要求

6.1中心設備設施、技術手段、產品質量、信息化應用和經營管理等處于本地行業先進水平。

6.2中心的經營、環保、安全、勞動、消防、治安、衛生等規章制度完善,責任明確、貫徹落實。

6.3中心按《環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環保部門督查和整改要求,備齊環保處理設施,完善環保手段,不得違法排放廢棄物和處置危險廢棄物。

6.4中心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安全生產工藝流程,完備設備設施安全防護手段,配齊操作人員勞動保護用具,嚴防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6.5中心從業人員普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對特種崗位人員,按國家規定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6.6中心建立行業數據統計制度,定期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6.7中心所屬的企業法人代表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日常管理監督責任。

6.8中心由山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按標準篩選評定,實行準入和退出機制。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07號令)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51號令)

4.《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第8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1]49號)

6.商務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發[2015]21號)

7.商務部等六部門《關于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轉型升級的意見》(商流通函[2016]206號)

8.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6]440號)

9.《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

10.山東省商務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的通知》(魯商辦[2016]2號)

11.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循環經濟“十三五”發展規劃>的通知》(魯經信循[201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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