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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 鑒定評估機構如何完成法院委托?

2018-04-02 08:41:42 小沐 6

案例解讀《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 鑒定評估機構如何完成法院委托?

   2015-01-21


  環境保護部委托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對《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進行了修訂,2014年10月24日,《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印發(以下簡稱《推薦方法》)。

  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以此為契機,相關專業人士結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例,對鑒定評估機構如何運用《推薦方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進行了解讀。

  案情簡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某市某采選企業將生產中產生的含重金屬廢水直排至地表水體武河,導致地表水體和底泥嚴重污染,造成下游河流中水生生物和底棲生物大量死亡。

  這個市的環保聯合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采選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市人民法院委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鑒定采選企業污染環境行為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污染環境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事實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并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如何運用《推薦方法》中規定的原則和方法來完成法院委托的鑒定評估事項?

  ? 生態環境損害確認

  《推薦方法》將生態環境損害定義為“由于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生態環境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以及提供生態系統服務能力的破壞或損傷”。

  在總結國內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技術規范基礎上,《推薦方法》提出生態環境損害確認條件,包括評估區域內環境介質(地表水、地下水、空氣、土壤等)中污染物濃度超過基線水平或國家及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造成的影響在一年內難以恢復;關鍵物種的死亡率增加;關鍵物種的種群密度或生物量減少;評估區域生物物種組成、生物多樣性等發生變化;生物體外部畸形、骨骼變形、軟組織畸形及組織病理學水平的改變等。

  根據上述確認條件,第一,鑒定評估機構應該對這一采選企業外排廢水可能影響范圍進行初步估計,設計環境監測方案,評估地表水體和底泥中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污染空間范圍和污染程度。

  第二,對污染范圍內地表水體和底泥中的生物開展生物多樣性監測、關鍵物種種群密度和生物量調查等,掌握目前水生生物和底棲生物現狀。

  第三,應根據歷史調查數據、對照區域調查數據或者建立模型以確定評估區域生態環境基線水平。

  最后,根據環境質量狀況、水生生物和底棲生物現狀與基線水平相比較,以判定采選企業的污染環境行為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以及損害時空范圍和損害程度。

  ? 污染環境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間因果關系判定

  《推薦方法》將污染環境行為與環境損害事實間的因果關系判定劃分為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因果關系判定和環境污染物從源到受體的暴露路徑的建立與驗證兩個部分。

  其中,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因果關系判定應符合時間先后順序、合理性、一致性、特異性等原則;暴露路徑的建立與驗證應證明污染源存在明確的污染物排放行為、環境介質中污染物與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一致性、污染物傳輸路徑的合理性、受體暴露的可能性并驗證暴露路徑的完整性。

  根據《推薦方法》因果關系判定的原則和方法,第一,鑒定評估機構首先應該收集各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筆錄及視聽資料等,以證明采選企業確實存在污染排放行為。

  第二,驗證采選企業廢水中的污染物與地表水和底泥中的污染物是否一致,如廢水中主要的污染物為砷、鉛、鋅等,而地表水和底泥中的主要污染物是否與廢水中相同。

  第三,通過踏勘廢水進入地表水體后的遷移路徑,從地形地貌、水文條件、氣候氣象等方面評估污染物傳輸路徑的合理性;

  第四,地表水和底泥中的生物是否有暴露于砷、鉛、鋅等污染物的可能性,當然,很多時候這并不需要進行證明。

  第五,識別整個暴露路徑的暴露單元,對每一個暴露單元內的污染物濃度、污染物的遷移機制和路線以及這一單元的暴露范圍進行分析,來確定各暴露單元能不能組成完成的暴露路徑,如果能,則建立并驗證了從源到受體的暴露路徑。

  第六,進行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判定,根據文獻資料或現場試驗判定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合理性、一致性和特異性,根據歷史調查和監測資料及其他證據證明時間先后順序。

  最后,在綜合判斷上述資料、證據和分析結果的基礎上,做出采選企業污染環境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事實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結論。

  ? 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量化

  如果污染環境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就需要鑒定評估機構提出生態恢復方案或計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

  《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第二十條規定“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第二十一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推薦方法》針對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兩種主要生態環境損害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提出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并規定兩種方法的選擇原則和適用范圍;同時,針對生態環境損害量化及數額的計算,提出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及其適用條件,并提出基于恢復目標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具體步驟和評估方法。

  根據《推薦方法》,第一,如果受損的生態環境能夠進行恢復,那么鑒定評估機構應確定恢復的目標,選擇合適的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確定最優的恢復方案,包括基本恢復、補償性恢復和補充性恢復方案,估算實施最優恢復方案的工程量和所需的費用。鑒定評估機構可以根據法院要求僅給出生態環境恢復方案,也可以同時給出損害賠償數額。

  第二,如果受損的生態環境無法恢復至基線,也沒有可行的補償性恢復方案以彌補期間損害,或只能恢復部分受損的生態環境,那么應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對受損環境或未得以恢復的生態環境進行價值評估,價值評估的結果也就是采選企業需要支付的損害賠償數額。

  《推薦方法》同樣適用于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鑒定評估,《推薦方法》對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確認、因果關系判定和損害數額計算也給出了鑒定評估的原則和方法。

  作為《推薦方法》的編制單位,環境規劃院也將密切跟蹤《推薦方法》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并修訂完善,逐步建立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技術規范體系,切實支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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